一直到被逮捕时,我还是糊里糊涂的,我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严重的犯罪。
《决定》是在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对总目标的内涵作了全面阐释。因为这既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又指明了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与西方国家宪政的根本区别。
具体道路包括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农业现代化道路、城镇化发展道路、政治发展道路、文化发展道路和反腐倡廉道路等。《决定》还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能够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路、新举措。《决定》第一次在我们党的文献中提出并论述了这个问题,这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识深化和拓展了。《决定》指出: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决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根本保证。《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指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经验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制定重要法律、完善司法制度、建立执法队伍、普及法律知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巨大成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定》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源自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其蕴含的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精神与现代的法治精神殊途同归。因此,我们或许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加强立法的可实施性:进一步扩大立法的民主性、创新方式方法、加强利益博弈与平衡。
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司法审查、违宪审查等技术确保良法之治。凡是法条规定的一律照办,凡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一律遵守,实质内容正当与否在所不问。进一步加强立法论证的严谨性和细致性,注重法律实施的效果评估和风险防控。法律控制政府权力,也要保障政府权力的有效行使。
经验也告诉我们,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注重法的质量与品格,法治本身也要经历一个现代化过程。法权关系呈现为法在上、权在下,公权力拥有者依照法律行政。这样的法治方式阻碍了法律合正义性、合目的性的提升。●法律制定是基础和源头,立法是否具有可实施性直接决定了执法、司法等后续环节的完成质量和效率。
法治的现代化必然以法治精神的现代化为起始。只有确保法律是良善之法,才能激发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才能尽快实现法治的现代化超越。
这里既包括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发展,也包括每一个个体的自由发展。经济体制改革、民主政治发展、行政体制改革、社会文化建设、民生改善和生态保护等等,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都需要公平正义的观念发挥作用。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来源:北京日报 进入 江必新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 。正所谓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法治现代化要强调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 各国法治的现代化大多经历了一个从专制到形式法治,再到实质法治的演进过程:专制阶段大致与前资本主义时代相适应,法律服务于国家权力,具有工具主义性质。一部高明的法律甚至不必强调执法者的精明能干、不需要强制力、不需要说服教育,法律本身就能够自动实施。法律实施是一场攻坚战,需要各个环节的各方主体协同作战,包括:立法的民主、良善以及可操作、可执行性。在上述各环节中,我想突出强调的是:制定具有可实施性的法律规范。
进一步提升立法技术,用语简明晓畅、涵义清晰明确,善于运用利益导向机制。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宣传工作者的奉献精神与真知灼见。
●要想确保公正的最终实现,就必须在国家的制度设计和资源分配中植入公正的价值,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认下来,并且保证全社会的共同遵守。因为:第一,形式法治强调法条至上、唯法条是从,重视法条外在规定和规范制定机关的级别,轻视法条的内在精神和目的。
事实上,法律制定是基础和源头,立法是否具有可实施性直接决定了执法、司法等后续环节的完成质量和效率。形式法治强调消极控权,忽视积极作为,与服务行政理念不相契合。
法治现代化要融入现代的法治精神和时代的核心价值体系 法治精神是法治的内在品质、基本价值及核心观念。如果将法律制度看作法治的硬件,那么法治精神和价值就是法治的软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克服形式法治的缺陷,坚持不懈地走实质法治之路,逐渐完善法律解释、司法审查等机制,在法的安定性和正义性之间寻求平衡。这其实涉及到法治如何现代化的问题。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社会组织的自治、参与与协力。
●实质法治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结合,既追求法律的规范性,又追求法律的良善性。进一步关注法律实施效果的社会评价与反馈意见,完善相应的处理机制和改良机制等等。
都应当平等地适用规则、制度或政策,而这些规则的制定也应当在实体和程序上保有基本的正义。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现代化。
因此法治可以与罪恶相容,即恶法即法。这六对内容相辅相成、互制互补、共存共治,一起组成了现代法治的价值内核,并成为贯穿于法治各环节的精神命脉。其内容可以归纳为六个协调,即规则至上与良法善治相协调、自由人权与平等和谐相协调、官民共治与全民守法相协调、积极履责与制约公权相协调、惩恶扬善与以人为本相协调、公平正义与效率效益相协调。要想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必须坚持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
执政党正确的领导、高度的自律以及对依法执政的坚守。公平正义意味着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和保护的基本权利。
首先,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应当是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发展。第二,我国是法治后发国家,建设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任务并举。
相反,一部不可实施的低劣法律,即便执法者、司法者使尽全身解数,实施效果也难尽如人意。实质法治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结合,既追求法律的规范性,又追求法律的良善性。